涉外行政诉讼中委托我国驻他国使(领)官代为送达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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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中委托我国驻他国使(领)官代为送达如何适用,涉外行政诉讼中委托我国驻他国使(领)官代为送达,由于委托方式的多样性,受委托方与法院在具体案情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委托我国驻他国使(领)官代为送达的,对委托方的诉讼资格认定也很容易产生不同。而在委托方式中,受委托方的诉讼资格认定往往要与其有关的法律关系或法律关系相区别,受委托方很难与其直接或间接拥有诉讼权利或法律权利。
委托方一般都是诉讼权利的拥有者,如果委托方无法与诉讼结果、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所涉事项有直接或间接法律关系时,则受委托方可以直接或通过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这种代理人虽然不一定为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或间接法律关系,但为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另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还要受委托方的委托,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如律师代理必须提供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法律援助申请书等。对于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代理方式的选择,应特别注意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时间,若是口头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
审查代理人代理权是否超出一般代理权。代理人为其个人的,应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应核对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如果委托人是有代理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应核对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审查代理人代理权是否符合《民法典》和本通则的规定。若该代理人是个人的,代理人应核查该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的,不得再行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对被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应立即报告该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行为能力的审查,以书面形式确认。
审查代理人的法律资格。
审查代理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备。审查代理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代理人的法律资格审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有关的调查。
审查代理人的经济状况。
审查代理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审查代理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是否有限制的,是否有重新发送的理由。
对代理人提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审核。
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承办人根据鉴定意见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决定。
对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作出是否重新鉴定意见的处理决定。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