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贸易纠纷解决机制
企业法律顾问
几个世纪以来,不同国家善意的企业都知道彼此之间的贸易不可避免地伴随着纠纷和争议。从出口商收到并接受订单到进口商收到并接受货物的过程中,有许多技术因素进入外贸交易。例如,不发货或不交货、延迟发货或交货、质量问题以及对外贸条款的不同解释等,都会在卖方和买方的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风险。
到法院去解决这些涉外贸易纠纷通常是一个耗时和昂贵的过程。因此,许多外国企业转向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一种手段。他们相互和自愿同意将他们的争端提交给一个或多个对海关有了解的中立仲裁员解决,败诉方通常支付裁决费用。为了使程序有效,必须确定由此产生的仲裁裁决是公正的。必要时,仲裁裁决将被承认并由法院执行。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必须应对多种语言、司法系统、社会政治制度等,由此产生的涉外纠纷如何解决呢?
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法律框架主要在两个层面上-国际和区域。
从国际角度来看,应该从1958年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该会议颁布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该公约在第二条中规定
1. 各缔约国应承认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当事人承诺将所有或任何已经产生的分歧提交仲裁,无论是否是合同关系。
2. "书面协议 "一词应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由当事人签署的仲裁协议,或载于交换的信件或电报中。
3. 一国法院在受理当事人就本条意义上的事项达成协议的诉讼时,应根据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将当事人提交仲裁。
除非法院认为上述协议无效、不能执行,否则应将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
第三条规定,除其他外,"每个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按照仲裁裁决所在地的议事规则执行。
该公约目前已得到五十二个国家的批准,其中包括中国、美国、西欧国家、日本和印度以及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在各自的批准国中,作为企业之间的仲裁协议或与准企业之间的仲裁协议。
在区域层面上,在西半球,仲裁的发展非常缓慢。这主要是由于并非所有西半球国家都是这些条约的签署国,美洲国家组织着手建立仲裁程序的统一性。
美洲法学家委员会首先尝试了1956年在墨西哥城提出的一项示范法。1956年在墨西哥城提出的示范法,但没有国家采用"。1975年1月30日,在巴拿马举行的美洲国际私法专业会议通过了《美洲公约》。该公约由12个拉丁美洲国家政府的代表签署。该公约已被以下国家批准: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巴拿马、智利、乌拉圭和巴拉圭。
西半球的统一框架。与美国的条约一样,也可能与其他国家的条约一样,它替代并取代了相互冲突的国内法。该公约承认现有或未来争端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无论该协议是在当事人签署的文书中规定的,还是以信件、电报或电传通信的形式交换的。它还规定由第三方指定仲裁员,这些仲裁员可以是国民或外国人。它赋予仲裁裁决以及可在国内执行的最终司法判决的效力。最重要的是,它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的其他约定,仲裁应根据美洲商业仲裁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进行。
总而言之,现在西半球存在着贸易争端的统一调解或仲裁的法律框架和程序。这一制度也与世界其他地区现有的其他仲裁制度相吻合。韩飞律师在解决涉外贸易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获取更多解决方案,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