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和受理范围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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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和受理范围如何?

  一、仲裁庭的义务

  1、审理案件。这是仲裁庭审理纠纷的核心任务。仲裁庭的主要任务是裁决双方发生的纠纷。在我国,仲裁政府的主要工作是在一个案件范围内向当事人各方发送仲裁通知书。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仲裁。3确认争议事项。4决定仲裁程序。被称为仲裁庭的仲裁庭的组成包括案件当事人的陈述、仲裁人的记录、当事人的答复、仲裁庭的组成、判决的最终判决等。

  2、跑。仲裁庭是指根据争议当事人申请或仲裁人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判决结果等做出裁决。

  3、判决。判决是指仲裁庭在仲裁、审判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依法做出的判决。仲裁协议必须在双方当事人签署后生效,不能按规定更改。

  4、判决。判决是指仲裁庭在仲裁人主持下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权益作出的判决。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过集体协商,按照程序对案件做出了判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天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仲裁申请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开庭。

  5、判决。当事人对本案没有争议的,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但对以下事项必须开庭审理。

  (一)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判决的生效时间。

  6、送货。仲裁庭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仲裁文件,并可以送达其他仲裁机构。

  (b)书面通知。

  仲裁庭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7天内送交仲裁庭处理。如果案件复杂,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可以根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代表指定的仲裁人的决定延期案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c)缺席仲裁。

  仲裁庭应由仲裁人、仲裁人、记录人、当事人签字等当事人签字、印刷,当事人拘留后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然后由首席仲裁人签字、首席仲裁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首席仲裁人章。

  一、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不实行等级管辖和地区管辖,分为等级管辖和地区管辖。

  1、基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指基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进行仲裁:(一)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终止引起的争议;

  (3)开除、解雇、辞职、离职引起的争议;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等引起的争议。

  (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引起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决定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

  (2)申请人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书,提交申请书和相关事实资料,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供相应的事实资料。

  3.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决定书的效果

  (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5.复议机关应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制作《行政复议结果告知书》,并在10天内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复议机关自收到申请人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未作出答复的,相当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四)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申请撤销复议的主体是谁?

  (一)撤销复议申请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作为行政复议机关,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议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时,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复议申请副本送交被申请人。逾期不回答不影响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

  (二)撤销复议申请的对象是是否符合法定撤销复议请求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根据《复议办法》规定撤销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将其用作撤销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因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本身没有合法性。所谓复议请求,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中已经确认的与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三)撤销复议决定的形式;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时可以一起提出赔偿请求。行政诉讼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笔者认为这里的复议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的公权和争议,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具体的行政行为。这是以“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申请人不愿意重新审议或撤回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原告应在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之日起15天内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15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原告应当在30日内向原具体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

  救济方式可分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国家赔偿等,并可直接提交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或相关行政机关。原告对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救济途径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在不能处理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过程中发现没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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