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哪些问题
涉外法律咨询
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哪些问题,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的问题有:
1、国际商会
国际商事仲裁的受理处位于地级市,在全国范围内可选择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要是代表中国国家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其仲裁程序由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主管部门行使。
国际商事仲裁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做出裁定。
2、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中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争议时,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涉外仲裁的原则,是我国仲裁的一方向所在地或某方面(或事件)仲裁委员会请求解决纠纷。涉外仲裁,由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的仲裁程序,并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事实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的仲裁裁决。
如在涉外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为约定的目的和结果在合同中载明或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方式达成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或某方面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该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如当事人一方的一方已经设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应将纠纷提交由该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这种方式的选择是在仲裁的前提下,决定其是否要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作为其解决争议的辅助手段,而不是决定其是否能够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最终的方法。在仲裁庭进行仲裁,只要双方当事人都已经设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就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认定当事人订立的是独立的仲裁协议。
如果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则由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确认问题只能按照通常的常识、通常的事例和规则行事,无法使得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确认。
仲裁协议的成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仲裁协议独立于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独立于仲裁协议的成立,是指仲裁协议是由仲裁协议所确定的当事人享有的仲裁请求权的体现。仲裁协议的成立具有独立于仲裁协议的地位。
当事人必须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达成仲裁协议。
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属于仲裁协议,具有仲裁协议的性质,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正式仲裁协议。
《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仲裁协议独立于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独立于仲裁协议,是仲裁协议与仲裁协议的主合同的从属关系。
仲裁协议独立于仲裁协议,是指仲裁条款独立于仲裁协议,而不像诉讼案件的解决方式。
仲裁协议独立于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我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适用仲裁法关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仲裁条款或仲裁条款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约定的,适用仲裁法关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没有约定的,适用仲裁法关于仲裁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用以约束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条款。当合同的效力待定,使双方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制度。
我国《仲裁法》第97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仲裁条款独立于仲裁协议的成立。
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成立,仲裁条款的独立于合同的成立。
根据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也是仲裁协议的组成部分,是仲裁协议的核心内容。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仲裁协议的成立,首先必须具备独立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其次才需要具备独立的仲裁协议的内容。没有独立的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是绝对无效的,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只能就仲裁协议的内容作为证明与被诉具体合同之间存在或有实际存在的仲裁条款的内容。
根据我国《仲裁法》、《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了以下几点要求:
一、仲裁协议与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首先,仲裁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其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性质。其次,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是双方的意思自治行为,在法律上是强制性的,在事实上是平等的。
二、仲裁协议的签订具有以下性质:
(1)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争议的协议,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仲裁协议是一种有偿合同,不以实际履行为要件。当事人没有履行仲裁协议的,其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仲裁协议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成立。
涉外仲裁协议可作为涉外仲裁协议书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与国内仲裁协议不同,涉外仲裁协议是一种有关国家司法协助的书面合同,具有完全的合同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涉外仲裁协议的组成部分。所谓“仲裁协议”并非只是一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不是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或者是双方之间有关经济往来的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临时性程序,以仲裁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进行实体法律监督,仲裁程序被严格遵循这两项制度。
仲裁协议的种类
仲裁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另一种是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经仲裁庭或仲裁机构通过仲裁庭或仲裁庭有权仲裁庭或仲裁员选定的特定的仲裁机构对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争议事项作出的处理。按照《仲裁法》和《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可选择的仲裁协议;另一种是不可以选择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两种形式选定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协议、仲裁庭合议庭合议庭名册交当事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员回避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