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行政诉讼有什么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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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行政诉讼有什么不同点,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诉讼,二者的管辖有其特殊性。
二者的相同点在于:
(1)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行政诉讼的案件的来源性质不同。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行政诉讼具有法定的行政诉讼管辖和级别管辖两种,当事人只能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涉外行政诉讼只能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2)涉外行政诉讼的客体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或者应当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与这些行政诉讼有关的非诉讼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有关的行政机关确定。
(3)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裁决对级别管辖的影响不同。涉外行政诉讼的裁决,首先由具有涉外因素的人民法院执行,而涉外行政诉讼的裁决则由有涉外因素的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有两种:一是行政机关所在地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二是涉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外国人。
(4)涉外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所确定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
行政诉讼法第42条第1项规定:“涉外行政诉讼所确定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中,只有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才具有涉外因素。其在适用法律上的规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该裁决所适用的法律应当是《行政诉讼法》,而不是《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法律。
2.该裁决所适用的法律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没有规定。
3.该裁决所适用的法律是《国家赔偿法》,不是只适用《国家赔偿法》。
4.该裁决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5.该裁决所适用的时效不是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法。
6.如该裁决所适用的处罚决定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内,由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7.该裁决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具体范围主要包括:
(一)违反《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规定;
(三)对破坏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国家规定实施的其他法律责任。
违法所得的追缴或退赔。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情、徇私枉法。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侦查阶段的羁押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羁押,通常情况下由办案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罪行,应当作出无罪处理,而不能作出无罪处理。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立即执行,以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决定,由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不起诉的法定义务,不享有法定的复议请求权,因此,法院在进行不起诉的决定时,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里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在审判实践中,被害人要求提供书面证据,经审查检察院确认,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主要证据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主要证据可能是已经侦查终结的,也可能是其他证据。这时,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必须是检察院依法作出的,而不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这种不起诉决定是基于检察院作出的,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种不起诉是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也是对案件事实的处理结果进行处理的一种情况。因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种不起诉决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认识。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可以对案件进行部分审查。因此,检察院是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