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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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意思,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是不同的,具体涉及到各类合同的内容,而不同的法律适用,则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不同的法律决定,适用范围也有不同的区别。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涉外经济合同的适用范围规定为:

涉外经济合同中的一切权利。

这些合同所涉及的主体,是我国的经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经济合同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合同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涉外经济合同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涉外经济合同中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涉外经济合同中的当事人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从事跨国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生效的要件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出让人向受让人发出要约的,则受要约人已经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出让人必须向受让人出具承诺书,并且须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要约的有效性

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由其内在的特定条件下确定的,是一种意思表示,但是,合同也应当是一种意思表示,不得由其他任何人作为或推定为以其他的意思表示。以合法为要件的合同,如:

(1)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指当事人合意成立,并已经特定的合同的成立。即使是当事人间的合意,也只能是一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要约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是必须明确表示所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只有具备了这些内容的合同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2)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但在实务中,当事人也往往不理解为不缔约,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并且不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这种情况下,对于合同是否成立,也就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且,协商解决问题还要注意一些问题,比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如何把主要问题的协商确定为基本的、基本的、显性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以便在决定是否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时,应当以决定是否同意、是否予以认可。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通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目的的一种法律行为。

如何对待合同效力?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一致意见,还应该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以便得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平等保护。在我国,合同效力包括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行政规章制度已经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也无异议。只是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如要求买受人支付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但这仅仅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合同中应当对相关的权利义务条款规定明确规定。实践中,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效力待定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体的不合格。例如,依法成立的企业不具备企业主体资格,但经营范围中有具体经营范围,或者企业名称中虽有经营范围,但与个体户或其他组织有经营范围不符的,应当以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作为被告,不应作为被告。

(2)意思表示不真实。但是,此种情形不满足现实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成立后,因标的物的性质而发生某些内容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而导致合同不成立,从而对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不能进行有效、无效、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的成立同样具有无效性。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此种情形下,被欺诈方当事人可向欺诈方主张合同无效,而此种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4)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此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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