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控制的角度看股权设计
股权设计
根据《公司法》,重大决策需要由代表至少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投票通过。拥有67%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有绝对控制权,拥有34%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对重大问题有一票否决权。这是股东控制公司的基本方式。然而,这种方法对股东的资本要求很高,特别是在公司有大量子公司的情况下。
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另外一种,叫做双层股权架构。双层股权架构是通过将出资与投票权分离来对公司进行有效控制的一种手段。在中国现有的司法框架下,可以设立双股结构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但企业需要满足一些前提条件才能建立这种结构。公司在实施双类结构时,建议重点关注以下问题。首先是公司章程的有效性。公司章程应避免明显不合理的条款,或过度剥夺或限制任何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否则,就有可能否定公司章程条款的有效性。第二个问题涉及章程的备案。由于不同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文件和程序不同,如果股东提交的章程不符合特定的格式,就可能出现问题。因此,企业应密切和及时关注当地政府对市场监管的态度。双类股份的法律条款还可以与它们的转让、退出和其他情况联系起来。企业在实施双轨制结构时,应确保其建立在对企业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出资协议或约定的增资条件、公司章程设计等方面进行充分的综合评估。
对于不方便采用控制公司的基本方式或双类结构的情况,股东可以集中投票权。对于没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每个股东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做出决议。汇集投票权的空间更大。例如,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关注点,灵活地设计属于集合投票权的事项。例如,他们可以为主要的投票事项设定集合投票权,或者只为重要的资产,如土地的处置设定集合投票权。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实现决议的同时,避免因不同股东对所有事项不加区分地长期约束而造成的潜在管理问题。汇集投票权提供了灵活性,但也有其缺点--它过分依赖每个股东之间的个人关系,如果失去了个人关系的基础,对企业的控制将不复存在。
还有一种股权设计方式就是设立持股平台,大多是以建立有限合伙企业为基础,由合伙企业参与公司,实现控制。
一家公司除了股权方面的控制外,还可以从经营方面进行控制。董事会是公司的运营和决策机构,在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般来说,对董事会的控制意味着对公司实际运营的控制。因此,创始股东可以通过控制提名或任命董事会董事的权利来维护其控制权。用于控制公司的方法也应根据公司的类型、规模和发展阶段来考虑。
韩飞律师在股权设计、企业法律服务、企业经营风险控制方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欢迎来电咨询。